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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 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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