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第十五条。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二十条。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 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 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