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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从.业管理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 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本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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