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 镇 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 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城市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域范围内。制定全区城镇化战略 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的规划.三、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自治州,地区.市,域范围内.制定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的规划 四 跨区域专项规划、在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范围内,为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合理配置空间资源.协调区域城镇间关系,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的规划、五 近期建设规划,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六。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七,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八,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自治区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九,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发展规模 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市域,镇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的地域 各类绿地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布局。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镇防灾减灾等。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容积率 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绿化率 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中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等。十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包括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十二。对自然遗产资源或者风景名胜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缆车。索道工程。景区道路,水利工程.以及对景区风貌自然性 整体性。和谐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 休闲.文化,体育。游乐,居住,餐饮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