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外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 JJF(新)13-201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线甲醇可燃气体报警仪校准规范 JJF(新)17-2018
  • 克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灰熔融性测定仪校准规范 JJF(新)05-2017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条例 2023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应用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XJJ 110-2019
  • 阿克苏地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和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应当制定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 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乡规划.杜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 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贫困地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