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区各城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对州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提出控制性要求、州,市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区域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明确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城镇空间布局 规模控制标准和强制性内容,提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要求 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规划要求以及对下一层级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不得违反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 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的要求,与相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和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审批、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乡,村庄,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对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 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边境口岸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由批准设立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设立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设立机关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编制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进行方案征选.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编制的标准,规范,以上一层级城乡规划为依据。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编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划编制单位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标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接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对编制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第二十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不同用途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二,建设用地 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符合国家标准、保护耕地 生态环境,资源,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等区域。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符合国家 自治区规划标准、规范和强制性内容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 国防建设,防灾减灾 避难场所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对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一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8年内、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四年内。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设置固定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区域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设置公示栏 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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