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四十八条.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 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二。批准或者核准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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