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四十八条。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二,批准或者核准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处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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