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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南京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逐级报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 市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意见 第二十六条,报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文本以及说明,二.规划图件,三,规划成果数据库,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材料等。设区的市 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提交专题研究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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