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第二十九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分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三十条,城乡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安排在允许建设区、需要在有条件建设区安排的.应当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增加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突破的前提下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并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建设区不得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禁止建设区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用地。第三十一条.对建设项目或者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规划审核时 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管制分区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主导用途为依据.位于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建设用海区域,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建设项目。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批次报批的城镇村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允许建设区范围外。且小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的最小上图面积的一般农地区地块的.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第三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确定的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上预留了水利,交通廊道或者空间布局的项目 其用地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涉及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规定核销,第三十三条。对用地面积较小.且难以定位的塔基、电信基站.水闸泵站,导航站。台,输油 气,水.管道及其增压 检查,站,环境监测自动站点 水文施测站点 测量标志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影响土地用途区主导用途的.其用地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 涉及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规定核销,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预审,第三十五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省 设区的市 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以与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同步开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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