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0 2,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 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3。0。3、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3.0.4,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 应进行验收检查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2,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应标有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5 设备外观检查应无损伤.无腐蚀。无受潮,3,0、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在扩建,改建工程中、应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指导书,3.0,6、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 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2 室内地面基础应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4 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5,场地应清理干净 6.门窗应安装完毕.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2。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3,防爆通风系统和易爆物泄漏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4。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5,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3,0,7,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铁制紧固件及支架应采用镀锌制品,3、0 8,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9,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 应符合设计要求.3,0、10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