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水量,水质、水压6 3,1.给水用水量应根据工厂工艺用水量 软化水用水量,空调用水量,生活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水景用水量 汽车冲洗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消防用水量等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艺用水量.软化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确定 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4,2,0 2、空调用水补水量应按空调系统的循环水量确定,3.生活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 水景用水量。汽车冲洗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4,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5、设有自备给水净化站时,应计算水站自用水量、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计算确定 可采用设计水量的5、10。6、消防用水量及水压、供水延续时间等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6、3 2,给水水压应根据生产 生活,消防用水最不利点压力及管网损失等通过计算确定,工艺机台用水压力应根据机台技术参数确定 6,3 3.工厂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2、锅炉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 GB T 1576的有关规定、3.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和 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01107等的有关规定.4 洗毛和染整用水水质应根据产品种类和质量。染色工艺,设备状况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