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体系第二十二条.实行民用建筑建设报批监督检查制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的法定审批环节 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阶段的节能评估审查、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备案,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 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第二十四条,质监,工商.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郴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广目录中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五条。政府推动建筑节能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气候特征的建筑节能构造图集,设计指引。建立技术信息库 加快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监督抽检、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公布 通报等制度 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