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但农村村民个人建设住房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 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发改,规划 国土.房产,经贸。环保 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 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 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九,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十。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县,市 区。政府对新建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和专项资金补贴政策,并积极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逐步扩大社会资金参与建筑节能领域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工作、对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 新产品.新技术 节能效果优于国家和省标准的.经专家评定通过后。授予郴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在各类奖项评选中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