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十三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二。建筑物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三、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五,实施城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的 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六、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对本辖区内既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制定改造的目标和要求 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 各大型公建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其所有的大型公建的节能改造,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文化 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业主共同负担、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 照明能耗统计报表制度,三 规范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设置具有完善的自动控制与调节功能 降低运营能耗.同时满足人体舒适性要求 四 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