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第十八条.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及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 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发改,规划、国土。房产,经贸,环保 科技.质监.工商,财政和金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扶持措施。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建设,设计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政府引导农村建设改造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第二十条、新建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住户配置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主体建筑一体化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小区,村镇.绿地广场内的庭院灯,草坪灯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灯具.在满足照明要求 经济合理条件下鼓励在市政道路中采用太阳能路灯或风光互补路灯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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