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管线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管线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依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建设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要求施工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应负责赔偿其造成的损失、二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未提供其管线现状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其管线的.由管线权属。管理单位自行承担损失,三。测绘单位提供的管线测绘成果因质量问题,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 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