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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 城市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编制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 并与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道路管线相衔接 确定与城市管线连接的位置,标高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地上管线位置。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 地上管线工程 应当严格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 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城市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或架空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 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应当合并建设。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城市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原则上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在老城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地上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一般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 燃气 通信,有线电视 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电力等管线、三.城市道路路幅40米以上需两边布置管线的 应综合考虑管线的布设位置 四.城市新区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城市规划确定的位置布设,第十三条,不属城市公用的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住区、机关,单位,工厂院内及临街建筑物的给排水、燃气等管线需要与城市管线连接时、由相应的管线单位报城管和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实施,严禁擅自与城市管线连接 第十四条,城市管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架空线 通信架空线 现有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架空线。通信架空线 应有计划地或配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入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原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搬迁或进入地下。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和隧道应当预留管线通道 布设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相关管线 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管线敷设应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不得影响市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地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拟建地段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管线进行测绘与探测 形成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管线工程需要新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排危抢险的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20日内补办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但因工程施工需要 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制定管线工程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进行公示,经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应当竣工测绘 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竣工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采用探测、测绘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九条,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二十条。管线权属,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地上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进行标识、并将废弃的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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