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验收备案第三十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监督机构对验收程序和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若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分段进行预验收。经预验收后交付使用且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按相关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实测实量和外观鉴定.其验收均采用评分法确定等级,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已通过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5、承包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或保修协议、已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产权登记和财政决算付清尾款的必备文件,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间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接管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业主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由业主单位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单位从原施工单位的保修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