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含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具体实施。第四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参与市政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委托工程监理.开工前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