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文件等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设计文件.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成立项目部。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其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应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监督机构备案 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工程项目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应当严格工序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在施工单位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报验。由监理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关键工序的验收必须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道路工程的路基 基层、面层施工完毕 桥梁工程的桩基.下部构造和上部构造施工完毕,管道工程的管道基础施工完毕和管道铺装完毕开通前举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验收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检测、其中市政道路工程要加强对路基,路床、基层的压实度.弯沉值,复合地基承载力、基层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强度、厚度 平整度。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压实度.厚度,平整度 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弯沉回弹值的检查检测.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和质量行为管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工程预检,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行为 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把关.要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巡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和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制止和消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