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二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的批复进行组织、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市交通运输部门向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项目业主提供申报资料,填报,施工许可申请书。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同意后正式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 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四,征地手续已办理,征地搬迁工作已经完成、五.施工 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三。项目用地发布决定书和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四。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 合同价情况、五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七.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八。项目的施工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廉政合同副本.含电子文本。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文件和合同要求对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一、严禁各种形式的转包和非法分包、个别特殊分包工程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业主同意 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承担分包的施工单位.不得分包主体工程 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二,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要及时督促违约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解除合同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的管理 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三.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履约考核等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合同承诺.建立和完善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落实到位,积极推行和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按期交付使用,落实各种劳动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落实人员和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理管理制度 严把 审核关,验收关,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第二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工期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前、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未经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应派员参加,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第三十一条。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 项目业主应当将交工验收报告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15日内对交工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核、15日内未对备案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的。项目业主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为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年,市交通运输局对交工验收报告有异议要求整改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后,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编制竣工文件 在组织完成各项专业验收的基础上。提请市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或者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竣工验收前、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符合交,竣。工合并验收条件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呈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前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方可申请竣工验收,未编制工程决算及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