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 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 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省辖市,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