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 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 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 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 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省辖市 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 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