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 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等内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管理 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