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 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 有效的,省辖市 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 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 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