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四 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禁止伪造 涂改。转借 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省辖市.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