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 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 房屋租赁合同,四 房屋转租的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 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