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 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 房产。部门应当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满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