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水水质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水源 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划分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围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二级水源保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两侧500米范围内.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水质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第三十五条、在城市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并协助调查处理.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人员停止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检测机构 并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定期监测,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处理设备,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必须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第三十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应每月不少于两次进行水质化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第四十条,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