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 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 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 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计费的 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 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 含计费水表 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 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 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