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 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 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 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 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 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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