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 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 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 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 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 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 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 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 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 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 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 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 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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