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加压泵站 取水井群 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 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 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 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 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演习开启 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 用后重新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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