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 进户总水表等设施 定期检查维修 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 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 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 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 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 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 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