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 引水渠道 加压泵站、取水井群,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 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 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 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三条、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 因检查.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 用后重新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