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 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取水口 输配水管网,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 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 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 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 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 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 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 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