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 加压泵站,取水井群,取水口 输配水管网 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 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八条 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 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 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 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 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 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 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 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 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 使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