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 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 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 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 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 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 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三条 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 因检查.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 用后重新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