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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按国家。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设施间接加压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 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和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应在设施修复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 应自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它安全用水措施 第十四条.凡申请开户 变更用水,临时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的用户、须提前持有关证明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时,应明确规定使用地点。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期限 供用水双方可根据需要签定书面供用水合同.第十五条,任何用水单位需开户或增加城市公共供水、均需按规定缴足有关费用.纳入供水计划。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供有关接水资料.城市供水单位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及给水设计规范进行接水设计,并组织施工。申请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用户需停止用水时.须提前7日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办理停水手续,第十七条 新用户使用原用户给水设施时 须由原用户交清水费后、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者、责成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负责缴纳欠交的水费、第十八条 用户因扩大生产等原因需改装原供水设施时,须提前7日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新用户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城市用水均须按表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计费水表应以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的水表为准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费的,按管径流量和接水时间计算水量,收取水费、第二十一条,用户应按合格计费水表显示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三次催缴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费水表实施监督管理、用户对计费水表的计量提出异议,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验表。不得自行拆验,因水表自然损坏而无法抄表计量的 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计算水费,人为原因造成水表计量故障的,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第二十三条,禁止盗用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计费水表、非新建居民住宅应逐步按前款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改造。并实行抄表到户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费水表不得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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