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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超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按城市规划进行工程建设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外资 受益单位投资 股份合作等方式筹措,逐步建立可靠稳定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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