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 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 组织实施下列专项监督检查、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二、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老旧电梯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和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安全监察指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四十一条.约谈。发生电梯事故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第四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对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使用管理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12个月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第四十三条、严重隐患的处置、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暂停使用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或者作出需要作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第四十四条,事故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 应当立即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布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二,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 防范对策,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 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和电梯修理,改造 更新资金筹集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七条、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