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第九条,电梯生产质量要求,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第十条。电梯出厂文件。电梯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 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的责任,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 因设计 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电梯设置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第十三条,视频监控设施。学校 幼儿园、医院。车站 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 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第十四条,远程监测装置。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鼓励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 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标准规范。并对制造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运用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施工告知、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监督检验.建设项目需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业务 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第十七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检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报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的证明文件和技术支持,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证明,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承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