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三.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 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四.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 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 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检验机构特别规定.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 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和检验结论等内容 三,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 使用管理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四,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 改造 更新,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 影响正常使用的、二 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 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