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履行放线,验线,验槽程序擅自施工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补办相关手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暂停使用并限期办理规划核实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合法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 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执行。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建设单位.个人,的建设工程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依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