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个人住宅新.改.扩建的、或未按审批要求擅自改变个人住宅建房位置,高度、面积等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十九条,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审批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个人住宅建设,其审批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