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九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村、居 民无房户,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 户口仍在本地 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四 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 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条。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三、村。居 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四,农村外嫁女 户籍未迁出 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五 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七 村,居 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 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 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 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 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十二条 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