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 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村 居 民无房户、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三 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 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四 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 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条,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二、被拆迁的村 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三 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四 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 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 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十二条.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 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