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九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 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 二,款执行、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村 居,民无房户、2 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 二 项办理。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 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条。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律不予审批,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七 村 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 拆旧建新,的、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十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 村、居 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十二条,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