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九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二 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村,居 民无房户,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 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 户口仍在本地 且确实无房的 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 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五 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 镇 规划站、国土站.或市 区政务中心规划 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 并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 村 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再报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二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二条,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