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九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 款执行,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村.居.民无房户。2 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 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 二 项办理。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 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 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条.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二,被拆迁的村 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十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 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二,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 建房资格认定书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十二条.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