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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村。居、民无房户、2 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 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 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 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二,被拆迁的村.居 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三。村,居 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 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五 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七 村 居。民异地修建住宅 未,拆旧建新,的.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九 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村。居 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五 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十二条.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 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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