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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依法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 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当事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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