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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流转收益及处置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上地所有者可一次性收取流转年限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可参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标准、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除向上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费外,应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标准为3。6元。平方米。按市 县 市,乡、镇,村1、2,5,2比例分配。第二十二条 土地流转收益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有批准权的市或县 市.人民政府国i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市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每年返还 上交一次.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流转收益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耕地开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地所有者的土地流转收益专户储存,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和乡 镇.人民政府监督 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 基础设施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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