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流转管理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地块位置红线图.三 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烟台市国上资源局统一印制,合同中应明确三地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应与项目经营年限一致。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55号令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再次流转的、其使用年限为第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第十三条、采取年租制办法流转的土地.在未付清剩余年限的全部费用时不得再流转 第十四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流转双方持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二,流转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三,批准流转后。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和有关费用 四,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 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审批权限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或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三地所有者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第十八条.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第十九条、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按属地管理原则 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所有权不变、仍归原土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