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盘活集体存量土地,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供应、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 镇 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其他设施使用并依法办理了使用手续的土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转让。租赁,作价入股 抵押等.第四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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