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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水质水压第二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 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取水泵房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核心保护地带、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二.采矿、采石.挖砂.堆放废渣。三,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放或者装卸垃圾 粪便,四,设置水上娱乐设施.餐饮设施和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五 新建。扩建,改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六。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水源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 捕捞、停靠船只排筏.二,人工养殖,放养家禽,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外的水域及沿岸 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用事业 环保 卫生,水利,海事、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卫生 防止水污染.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检查和监管,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检验具体工作由同级公共卫生检测机构负责、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身体健康的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 应当将水样送至当地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时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应当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制水和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组织体检,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监测工作,确保供水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高层建筑或者高地建筑,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满足不了给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后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主干管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张贴告示等形式发布公告,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设法通知有关用户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需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时.报告上级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接到用户对供水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工到现场进行维修、对其中暂停供水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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