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洞庭湖蓄洪区.以下简称蓄洪区、的管理,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洪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管理。蓄洪区的范围包括钱粮湖,君山,建新。建设,屈原。城西,江南陆城,集成安合,南汉.民主。和康.共双茶。围堤湖.澧南.九垸,西官 安澧、安昌,安化,北湖,义合,南顶.六角山及大通湖东 新州,幸福 隆西、同兴、等24处地方。第三条,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平战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制定所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经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实施,第五条。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堤垸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在确保蓄洪能力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做到蓄洪保安全。不蓄洪保丰收,第六条。蓄洪区内的公共建筑物都必须有防洪安全设施,蓄洪区新建居民点 城镇和生产设施,其布局必须符合蓄洪要求 新建各类建筑物须经堤垸管理机构批准,符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洪标准,现有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条。蓄洪区内严禁新建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的工厂或仓库.现有工厂 仓库应采取防水 避水措施 在分蓄洪进出口门附近的划定区域内和洪水主流区.不得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 第八条 蓄洪区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废堤。未经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得毁损,对保留的应进行适当修整、第九条、蓄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要宣传蓄洪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蓄洪区安置移民。第十条.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防汛指挥部。应按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绘制有关流域典型年洪水淹没图和安全转移图,第十一条.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应指导各蓄洪堤垸防汛机构编制运用堤垸蓄洪时居民及物资疏散转移方案。组织堤垸管理机构在安全楼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上标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线.第十二条、蓄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道路建设 有计划地修建公路和道路.按照行政区划,路程,交通条件,指定居民撤离线路 落实居民临时安置地点,第十三条,蓄洪区应设置有线通信和防汛专用无线通信两套系统,有线通信纳入当地城乡邮电网建设规划.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后、由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优先实施。防汛专用无线通信由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规划和实施 防汛通信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第十四条。蓄洪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堤垸内公用防洪安全设施,转移道路和桥梁的维护管理 确保设施在蓄洪时能有效运用,第十五条。蓄洪命令由省防汛指挥部发布 蓄洪命令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第十六条.蓄洪警报由当地防汛指挥部根据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发布,蓄洪警报内容包括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撤退道路 允许撤离的时间.紧急避洪措施等有关准备工作,第十七条.蓄洪警报可选用电话 广播、电视,报警器.鸣锣 挂旗、烟火或挨户通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传播到所有蓄洪区。第十八条、蓄洪警报一经发布 蓄洪区所在地的县 市,乡、镇 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及时有秩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维持社会治安,乡村干部具体负责居民的撤离与安置工作.第十九条,居民撤离蓄洪区初期,当地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应及时组织非蓄洪区的机关,团体,商店制作熟食,供给受灾人民、居民安置就绪后。粮食。商业等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粮,菜。煤等生活物资供应.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撤离居民集中的地点要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并做好卫生防疫和防火工作、第二十一条,蓄洪区运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国家对蓄洪区运用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第二十二条.建立蓄洪区保险经济补偿制度,其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蓄洪区安全与建设和防汛抢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或者阻挠执行蓄洪命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抗拒.阻挠执行蓄洪命令的。应采取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蓄洪区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蓄洪时机.贪污挪用蓄洪资金,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