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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水资源保护要求 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扩建 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公共供水安全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到达的范围内不得自建供水工程.现有的自建设施供水系统应限期改造,逐步停止使用,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进行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到达的地区,新建自建设施供水系统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后,自行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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