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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征地安置第二十条。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整理土地 开垦耕地 调整土地.留用土地。兴办企业,建立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方式予以安置,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批准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要求留用生产。生活用地,利用所留土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统一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对于留用的土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报批手续、留置地的相关问题,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第二十二条,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被安置人员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第二十三条 拆迁村民自用自住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原则上按自拆自建标准进行补偿,由村民按规定和要求自拆自建,必须统一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统一建设,房屋的附属设施及果,杂林等按标准另行补偿,二,拆迁房屋,重建宅基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调整解决,同时,必须服从城市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要求,必须执行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尽量利用荒山。荒地、空隙地.三 统一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由用地单位办理报批手续,重建宅基地的平整及水,电、路由用地单位按标准恢复、四 城乡结合地段房屋收购标准按农村房屋拆迁标准增加系数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被征用后,如另有宅基地且占地面积人平超过20平方米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分户安排重建宅基地时、所分户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拆除宅基地面积,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其超过面积部分相关费用自理,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注明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安置.由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村民房屋的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标准和实住人口计算、被拆迁户须临时过渡并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按标准按月发给过渡费 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第二十七条,拆迁集体所有的房屋 确需重建而且有条件重建的,参照个人自拆自建房屋办理、无条件重建的.按个人房屋收购价格提高10 的标准予以收购、拆迁集体企业用户、搬迁时必须停产停业的。从停产停业之日起。由用地单位按上月工资总额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工资总额15,的管理费、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拆迁寺庙,教学 外侨房产及社会公用设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用地单位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拆除征用范围内的有关生产设施、需要恢复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不需要恢复的按标准作价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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