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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集体土地的管理,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 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建 构。筑物,附着物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负责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组织征地拆迁工作,第四条,市 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各县、市 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实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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