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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市.县 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非法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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