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部门于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农民建房审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当年新增违法用地建房现象严重的。应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干部的责任,同时核减乡、镇,次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加大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依法建立司法提前介入机制,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建房行为.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 并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建房第一责任人,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建房的巡查工作、对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违法用地建房行为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管理.批前四公开,和,批后三到场 制度,即用地计划指标公开,申请建房公开,上报审批用地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做到定点踏勘到场。放样定桩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三十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