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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建设 规划、农业 水利,林业部门于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农民建房审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当年新增违法用地建房现象严重的。应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干部的责任 同时核减乡。镇,次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依法建立司法提前介入机制、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建房行为.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并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建房第一责任人.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建房的巡查工作、对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违法用地建房行为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管理。批前四公开、和,批后三到场、制度.即用地计划指标公开,申请建房公开、上报审批用地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做到定点踏勘到场 放样定桩到场 竣工验收到场.第三十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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