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审计第三十三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 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第三十四条。检查的重点内容、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3,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 凭证帐册、会计核算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4、有无将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 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5。县财政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并减少或取消该县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2,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7,超概预算的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 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 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