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审计第三十三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 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第三十四条。检查的重点内容,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配套资金是否及时 足额到位,3。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 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4,有无将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5,县财政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 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 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 并减少或取消该县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2。配套资金不能及时 足额到位的、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 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7.超概预算的.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 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 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