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审计第三十三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检查的重点内容。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3.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4 有无将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 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5。县财政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 并减少或取消该县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2。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4,结算手续不完备 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7、超概预算的,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