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审计第三十三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 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第三十四条,检查的重点内容,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3 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4、有无将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5,县财政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 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 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 并减少或取消该县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2,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7,超概预算的、第三十六条、对监督.检查 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 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