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审计第三十三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 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第三十四条.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2 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4。有无将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5,县财政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并减少或取消该县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2、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3 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7。超概预算的。第三十六条、对监督 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 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 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