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审计第三十三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第三十四条,检查的重点内容,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3,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 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4。有无将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5,县财政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并减少或取消该县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2,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7 超概预算的.第三十六条。对监督 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 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