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管理及拨付第二十五条,申请中央及省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内 非直管县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直管县建设项目由本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 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征得农民同意 第二十七条、国家、省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与国家及省补资金配套使用,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工程进度和有关合同文件要求分期拨付.对于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项目 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程序控制拨付。建设单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包括项目计划批文。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报告 设计文件批复报告,评标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开工令在内的卷宗、县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应向建设单位预拨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启动资金 工程建设期间。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批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竣工时 建设资金应拨付到80.剩余20 作为工程尾款.其中包括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凭验收报告及财政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尾款,对于一般乡道,村道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拨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竣工时.建设资金应拨付到85.待工程验收合格且经过财政评审后再全部支付,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