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应当依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 交通量和地形、地质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县道和乡道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 县道须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乡道宜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但路基宽度不得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低于3,5米.并根据地形等情况合理设置错车道、第八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其中,县道,重要乡道及桥梁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第九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路面结构要求如下,县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7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2厘米.基层应采用不低于15厘米的水泥稳定碎石 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或其它类型的粒料类基层,底基层类型应根据当地材料状况合理选用 如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等,厚度通过计算确定.乡道 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5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20厘米。基层应选用厚度最低不少于30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相应标准结构形式,村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3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18厘米.基层应选用厚度最低不少于15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相应标准结构形式 第十条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新改建桥梁一般应与路基同宽.最低要求与路面同宽.中型及以上桥梁设计时应考虑路线升级改造,遵循建设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 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十二条,县道 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的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国家或省补助计划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 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涉及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计划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库管理.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按市,县两级管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库的建设工作、所有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可进入县级项目库,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市农村公路项目库的建设工作、县级项目库内符合国家、省.市级投资政策的项目 经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录入市级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并上传项目附件入项目库市级项目库报备入库内容及程序.一.报备内容。项目的报备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行文及项目一览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设计文件及批复、二,报备程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备齐报备内容后,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项目入库工作完成.第十五条,招投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招标前建设单位须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安排,招标过程中、应有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现场监督。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存档、不需招标的项目 建设单位打捆、或采用简易招标方式、优选有施工资质,或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选定的施工单位须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所选择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均需具有相应资质且有良好的信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等必须满足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资格.设计资格。监理资格均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