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一。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出具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竣工款结算单。报财政部门审核 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额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四,工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项目单位编报采购计划,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活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供应商结算,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二.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制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四 组织制定和指导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五,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 查处违法行为、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第十七条,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第十八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