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 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 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 十一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五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 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 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2 固定单价,二 可调价、其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调整。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 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七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一 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二.施工中发生其他变更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三、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四。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 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