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不良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七条,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发现的每一项不良行为实行量化管理,按照、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累计扣分.对严重的不良行为从严处理.对同一不良行为累犯的加倍扣分 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发生不良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正确对待。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有不良行为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除信息公布外.报送其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检察 监察,工商等部门。第二十八条。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量化分值按照,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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